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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肥汁米兰”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

随着第43类“肥汁米兰珍宝”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于20231113日被初审公告,我司已通过该法律程序成功为该客户“挽救”了21件因禁用条款而被商标局驳回的“肥汁米兰”系列商标,争取了合法权益。具体分享如下:

 

一、商标信息:

1.商标图样:

2.所涉类别:4329303193935

(详细商标信息请见文末附表)

二、案情及裁判结果:

“肥汁米兰”系列商标是申请人上海葵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在“餐厅”等商品及服务上的独创商标。该系列商标陆续申请注册在餐厅及相关的商品/服务上,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禁用条款予以驳回。驳回理由是该标志所包含的“米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司认为:

首先,该商标不是“米兰”,仅是含有“米兰”。且“米兰”不仅仅是地名,其还具有其他含义。其是中国本土的、家喻户晓的植物。为此,我司联系了来自北京的园艺专家倪老师寻求帮助。倪老师提供的《花卉盆景实用大典》便有“米兰花”的详细介绍。同时我司还购买了书籍《植物百科》对“米兰”含有第二含义予以证明。

其次,申请人是将该商标使用在其经营的中餐厅及相关的商品与服务上,而不是一提及“米兰”首先联想到的第1825类等与时尚、服装相关的商品上。即相关公众也不会从“肥汁米兰”中解读出与外国地名“米兰”相关的含义。

最终,我司的法律意见及证据均被商标局所采纳。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虽包含“米兰”,但其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客户的21件“肥汁米兰”系列商标均复审成功,其商标权由此获得最大保护。

三、结语:

近年,因“禁用条款”而被驳回的商标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我司认为,对“禁用条款”不需要闻之色变,只要有道理,就要通过复审争取合法权益。我司会继续为客户的每一件商标拟定专项法律方案及建议,为客户营商保驾护航!

附表:“肥汁米兰”系列商标申请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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