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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证据续篇——第35类

在此之前,我们公司已发表过多篇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文章来指导商标注册人收集有效证据。这次我们专门就第35类服务的特点来看看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该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提供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服务。就是说,该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商标注册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例如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以及替他人推销等就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服务或企业经营管理提供相关服务,而不是为自己的产品、服务或自身企业管理所做广告宣传、管理等。

我们以进出口代理和替他人推销为例来指导商标注册人收集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根据我们平时的工作经验,以下商标使用证据如能形成证据链,商标局、法院应该是会给予支持的(包括线上和线下使用证据)。请广大商标注册人从现在开始重视保留注册商标的以下使用证据,以备处理今后可能发生的各种商标案件。

一、进出口代理服务:是指相关商业主体通过提供专业代理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办理进出口贸易等事项。不包括以买卖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办理自己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

1、以下的证据是有效的:

1)商标注册人/商标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进出口代理服务合同等交易文书及发票,提货单、海关报关单等通关凭证材料。温馨提示:建议将注册商标标注在文书上,例如在合同页眉处写上注册商标。

2)合同双方之间就该进出口代理服务事项往来的电子邮件、微信等材料。温馨提示:这些材料需要有注册商标的信息。例如可将注册商标标注在电子邮件(款落处等)、微信上。

2、以下的证据是无效的:

证据体现为有关以买卖等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或者自行办理自己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的情形。 

二、替他人推销服务:其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是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

1、以下的证据是有效的:

1)商标注册人/商标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合同(例如与在双十一进行的宣传推广活动)、发票等文书材料。温馨提示:建议将注册商标标注在文书上。例如在合同页眉处写上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人/商标被许可人通过微信微店、小程序以及其它媒体上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的,这些媒介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商品展示和推销记录等需标注有注册商标信息。

3)活动场所使用标注有注册商标的招牌、装饰装潢、员工工作服装等的照片,与活动场所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票等材料,标注注册商标的服务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材料。

2、以下的证据是无效的:

证据体现为有关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商品或服务,以及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是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

以上就是我们以第35类的进出口代理和替他人推销这两项服务为例,给商标注册人收集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温馨提示。希望对广大客户今后商标案件处理给予帮助和支持,做到未雨绸缪。广州中北作为老牌的商标代理机构,始终以更高的服务质量和品质回馈广大客户,为广大客户提供源源不断的法律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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