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我司发现客户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于第19类注册的“E-STONE”商标被TRAFALGAR GROUP PTY LTD提出撤三申请并已过正常应提交撤三反对时限,商标状态已显示无效(当时处于可申请延期举证的最后时限,但延期举证理由是否成立,能否批核须由官方决定);同时该撤三申请人在澳大利亚于第1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2件“E-STONE”商标已获初审公告。在此紧急情况下,我司受客户委托针对上述事宜立即采取措施,一边对客户商标立即向官方提交撤三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在申请被核批后提交撤三反对意见;一边针对撤三申请人已初审公告的2件商标分别提出异议申请。至2022年9月,在我方及澳大利亚合作律师的精诚合作、共同努力下,在6个月内成功实现了客户的在先注册商标得以维持注册,2件被异议商标最终无效的良好结果。以下为该案的基本情况供大家参考:
要 旨
该案有2个特点,一是该案中我方客户在先注册的“E-STONE”商标既是撤三案中的要力争维持注册的商标,也是异议案中的引证商标。而该撤三案当时已临界延期举证最后时限,首先需全力争取延期获批,并需同时准备商标异议,并需在撤三延期举证申请获批时提交撤三反对,故该案所涉法律程序较为繁多且环环相扣。
二是依据澳大利亚法律,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一样重要。参与商标撤三和异议程序的双方在所有流程中均需依官方通知在期限内及时回应,否则将可能导致程序提前终止并败诉。就本案而言,撤三反对及商标异议均分为多个流程,申请方会经历反对/异议通知书提交、反对/异议的详细理由书提交、提交证据、官方决定书等多个流程。在所有流程中官方均会向另一方发出相应的通知,要求另一方对该流程予以回应。
在本案中,我方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专业细致的通盘规划,撰写高水平法律文书对每一环节据理力争,并认真衔接各个环节,成功恢复了我方客户商标的有效性。后撤三申请人在收到我方撤三反对详细的理由、异议通知书及理由书后,知难而退,均放弃回应,又使整体流程得以缩减。该案最终成功实现在较短时间内全面获胜诉的良好结果,极大的维护了客户海外商标的合法权益。
广州中北作为老牌的商标代理机构,始终以更高的服务质量和品质回馈广大客户!希望上述案例可增强申请人在海外依法维权的信心。伴随疫情的结束,对外贸易的不断开发,我们相信有越来越多的客户“走出去”,广州中北将会为广大客户提供源源不断的法律支持和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