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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丸仕WARNSI”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

我司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丸仕WARNSI”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具体分享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基本事实: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丸美股份公司)是我国化妆品行业的领先企业,是A股主板上市公司(被誉为“中国眼霜第一股”)。其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的“丸美MARUBI”商标诞生于2000年,是具有极高显著特性的独创商标,发展至今已形成包括 等多种字体,及中、英文多种排列组合使用的“丸美MARUBI”系列商标体系。其中的第1564318号“”商标自2014年在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被原商标局认定为“化妆品”上的驰名商标后,又连续60多次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认定为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与之知名度相适宜的更为广泛的保护,是名副其实的高知名度商标。

    河南名伦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明伦公司),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第36387394号“”商标、第41693397号“”商标、第41978629号“”商标(下称“丸仕WARNSI”系列商标),并通过与丸美股份公司同城的“广州壹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丸美MARUBI”的王牌产品“弹力蛋白日夜眼精华”眼霜包装装潢完全相同的“丸仕WARNSI”眼霜;在宣传中使用“丸美MARUBI”眼霜经典广告语“弹弹弹 弹走鱼尾纹”、“日弹夜弹 弹走鱼尾纹”;在销售页面部分位置直接使用“丸美MARUBI”商标。

    针对河南明伦公司之涉嫌侵权行为,丸美股份公司办理了网页公证及购买公证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引证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第1564318号“”商标、第6726354号“”商标、第13382990号“”商标,对河南明伦公司注册的上述“丸仕WARNSI”系列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争议焦点:

    本系列案争议焦点为河南明伦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是否分别与丸美股份公司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商标。

3.裁判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丸美股份公司之商标无效请求,认为争议商标即河南明伦公司注册的“”、“”、“”商标分别指定的“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与丸美股份公司的引证商标“”、“”、“”核定的“化妆品;增白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且丸美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第1564318号“”商标经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裁定该三件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河南明伦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均未提起诉讼,该三件争议商标在202216日被公告无效。

二、典型意义分析

    本案中,“丸仕WARNSI”系列商标( )与“丸美MARUBI”系列商标近似比对,如果仅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二者均有所区分但商标近似判断往往不能仅考虑商标标志本身,应该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及在市场实际使用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主观具有明显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于本案而言,综合考虑争议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丸仕WARNSI”系列商标时恶意抄袭“丸美MARUBI”最为知名的眼霜商品包装装潢,使用与“丸美MARUBI”深入人心的经典广告语“弹弹弹 弹走鱼尾纹”、“日弹夜弹 弹走鱼尾纹”,甚至直接使用“丸美MARUBI”商标等行为,不仅证明了其主观上注册商标申请即难谓善意,同时客观上商标之并存使用亦已造成混淆,相关公众难以由此区分商品的来源,此种情况已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混淆性近似商标之构成要件

    本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系列案被申请人河南明伦公司之“傍名牌,搭便车”意图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丸仕WARNSI”系列商标无效,不仅仅是维护了丸美股份公司之正当权益,更是打击目前存在恶意抄袭他人商标、掠夺他人经营成果等行为之不诚信经营者,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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