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确权案件及其后续的行政诉讼
涉及从商标申请提出之日,历经商标核准注册到注册商标有效期间的所有针对该商标的可注册与否,注册后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的争辩等所有事务,具体包括: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异议/异议答辩
商标不予注册异议复审/异议复审答辩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商标撤销复审/撤销复审答辩
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行政诉讼
(二)商标行政投诉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出现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时,除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提供了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调处的途径。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赋予了相应行政机关可给予侵权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及采取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及工具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同时也赋予了知识产权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侵权投诉并要求调处的权利。
侵权行政投诉与法院诉讼各方面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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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侵权纠纷诉讼
(四)商标或商号相关纠纷的诉讼
(五)境外商标异议、异议答辩、驳回抗辩等确权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