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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荣华:品牌历史不容质疑

    中秋节吃月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饱含着和和满满、团团圆圆的社会价值取向。然而,从上世纪90年代起,围绕一件月饼品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两家企业开始了长达10余年的诉讼。香港荣华,一个已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地华人地区享有盛誉的品牌,其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换来的声誉和权威,在遭遇纷争之余,也带给业界以深思。

    香港荣华赢了

 

  2013年4月8,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66号通报了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香港荣华”)告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荣华”)侵犯图形注册商标第600301号及花好月圆图案第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号商标专用权案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香港生产销售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享有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而顺德荣华享有第53357号带圈图形荣华商标专用权,在其生产的月饼上使用“荣华月饼”4个字不构成侵权,但顺德荣华生产的一款“清香双黄白莲蓉月饼”的产品包装装潢,侵犯了香港荣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停止生产、销售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顺德荣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其生产的侵犯香港荣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产品,顺德荣华赔偿香港荣华50万元。8万多元的诉讼费由双方平摊。

  在本次诉讼中,香港荣华起诉顺德荣华侵权的商标共有5件,5件商标是以牡丹花和圆月为背景的月饼盒造型,搭配魏体的“荣华月饼”4个繁体字。

  香港荣华认为,顺德荣华的月饼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香港荣华注册的5件商标极为近似,使消费者误以为是香港荣华的产品,对香港荣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诉讼中,香港荣华要求顺德荣华停止在月饼商品上使用没有区别的“荣华月饼”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要求法院责令顺德荣华在生产销售的“荣华月饼”上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不能鱼目混珠。

  “内地一般使用简体字,而被告的月饼盒不仅造型与香港荣华近似,就连‘荣华月饼’4个字也特意使用了繁体横向编排,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香港荣华代理律师当庭指出顺德荣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

  对于侵权一说,顺德荣华认为没有依据。顺德荣华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生效的行政决定书和法院判决,被认为侵权的5件商标包装装潢与香港荣华的并不近似。顺德荣华法定代表人苏国荣本人享有多项关于牡丹花图形的知识产权,顺德荣华的产品包装是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牡丹花作为月饼产品的商标,并非香港荣华独有,只要表现形式不同,就应允许不同的主体注册和使用。

  当被法院问及是否愿意调解时,香港荣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赔偿金额亦可庭后商量。香港荣华同时提出,双方可以共同使用商标,但顺德荣华须规范使用简体字荣华带圈商标并能区分双方商品。

  顺德荣华当庭否定了香港荣华的调解要求,并表示荣华商标在内地的最先使用权归顺德荣华,不能与香港荣华同时使用此商标,也不能区别使用。

  在第16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香港荣华的 “荣华月饼”商品自1980年之后就已经在内地公开销售,其包装装潢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被认定为知名商品。1994年,香港荣华公司在内地合资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已注册成立,并以“荣华月饼”的名称在内地大规模生产月饼。而苏国荣的“圆圈”加“荣华”简体文字的组合商标注册时间为1997年, 无权享有1997年之前相关权利,荣华月文字注册商标1999年才被核准注册。证据显示,苏国荣成立的个体工商户1996年才申请生产糕点等产品,且苏国荣没有证据证明其1997年之前使用过“荣华月饼”名称包装。因此,香港荣华享有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

  在第166号判决中,法院同时认为,苏国荣享有“圆圈”加“荣华”简体文字的组合注册商标和荣华月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应规范使用,不能与香港荣华上述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利相冲突,以免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无独有偶,同样是20134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1087号关于第3865608号“荣华”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为由,驳回苏国荣在月饼及糕点类商品上的繁体荣华商标申请。

  商评委认定:(1)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在中国内地特别是广东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其荣华商标已构成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苏国荣作为同业经营者,且与香港荣华所处地域临近,对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使用情况理应知晓。(2)苏国荣受让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后并未正当使用,而是作为抢先注册香港荣华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3)香港荣华的月饼属于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其用在月饼上的“荣华”文字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特有名称。(4)苏国荣在糕点及月饼商品上申请注册繁体荣华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同时构成对香港荣华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损害。最后裁定苏国荣申请的繁体荣华在糕点、月饼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这一次,香港荣华赢了。但对了解多年来“荣华”之争的人来说,胜利并不意味着尘埃落定。

 

     特有名称权与商标注册权之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似乎为持续多年的“荣华”之争画上了句号。但部分业界人士认为,这场争夺并未平息。要理清延续十五载的“荣华”之争,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双方的诉讼历程。

  香港荣华的前身——荣华酒楼于1950年在香港创立,创立伊始就开始生产销售“荣华月饼”,其后于1980年在香港荣华酒楼及金甡(元朗)饮食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成立了香港荣华有限公司,专门生产销售“荣华月饼”。多年来,该公司产品销售至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及地区,正可谓“有华人的地方,就有中秋节;有中秋节的地方,就有月饼;有月饼的地方,就有香港荣华月饼”。

  上世纪80年代,香港荣华月饼伴着粤港居民的探亲访友、旅游观光逐渐进入内地。有证据表明,香港荣华月饼至少于1987年就已经开始直接销售到内地市场。

  1997年苏国荣从当时已注销的山东沂水县永乐糖果厂买得带圈荣华注册商标(该商标为1990年山东沂水县永乐糖果厂在糖果、糕点上注册,但一直未正式使用)。

  此后,双方开始了漫长的诉讼历程。

  1999年,香港荣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顺德荣华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20004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荣华诉顺德荣华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1999)佛中法知初第124号一审判决,认为1997年顺德荣华月饼装潢的侵权成立,并认定香港“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1999年3月14,顺德荣华申请的第1255171号商标——繁体魏碑的荣华月文字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006年,香港荣华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中山今明公司生产的“荣华月饼”侵权。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法院发现苏国荣授权中山今明公司使用带圈荣华商标,因此要求香港荣华追加苏国荣为第三方参加诉讼(中山今明公司实际包装上没有使用任何苏国荣的商标、商号、标识、条码、代码、电话、地址及授权字样)。

  东莞中院作出(2006)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判决,认定香港荣华创立的“荣华月饼”是未在中国内地注册的驰名商标,判令中山今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因中山今明公司实际上未使用涉及苏国荣所办公司产品的内容,因此没有判令苏国荣承担法律责任,而是认定苏国荣虽拥有荣华商标,由于受香港荣华“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先民事权利的限制,仍应规范使用,不能以香港荣华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苏国荣对判决有异议,遂提起上诉。

  2009年,广东高院经审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只是将一审判决中山今明公司的行为,由侵犯香港荣华的“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改为侵犯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二审判决还认定,依据公平、诚实信用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苏国荣及其制造商应当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作严格规范,以避免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引起市场混乱,没有判令苏国荣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两年后,苏国荣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民提字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广东省高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山今明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4个花好月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山今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在事实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第32页第3段“本院再审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肯定了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在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和在苏国荣从山东沂水县永乐糖果厂受让该商标之前,已连续多年在国内数十个省区市大量销售、大规模宣传并获得极高知名度的事实,确认了香港荣华销售时间早于对方、销售区域遍及国内、销售额大和销售对象广泛,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长、程度和地域范围广,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次数多等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必需的各项因素。

  其中一审法院(2006)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查明的事实是指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二段起至第16页第三段,即认定了香港荣华自1987年起,多年在国内大量销售、大规模广告宣传 “荣华月饼”的事实,销售地点涉及上海、北京、广西、江西、福建、云南、四川、广东等省(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深圳、惠州、中山、佛山、江门、汕头、东莞等地级市,第10页认定了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在内地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事实。

  二审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查明的事实是指二审判决书第22页第四段起至第25页第二段所表述的事实,即认定了香港荣华在1990年创业40周年举办的抽奖活动涉及“北京、沈阳、上海、新疆、内蒙古、广东、兰州等国内大部分地区”,同时认定香港荣华在1995年、1996年两次赞助“荣华月饼杯”世界女排大奖赛、1995年赞助世界羽毛球公开赛。这些重大赛事的电视报道的范围覆盖了国内大部分地区,为香港荣华“荣华月饼”带来了极高的知名度。

  此外早在3年前即20004281999)佛山法知初字第124号佛山市中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中,也已经认定香港荣华“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为特有包装、装潢。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38号第32页对第一个争议问题的判决观点的评述中认为,二审法院直接改判“荣华月饼”为香港荣华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同意二审法院这一判决观点,继续确认香港荣华公司享有“荣华月饼”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苏国荣这一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与一、二审判决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广东省高院判决中关于“中山今明食品和广州好又多立即停止对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中山今明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侵犯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和苏国荣的第533357号带圈荣华商标并存的观点。

  2012)民提字第38号判决作出后,香港荣华与顺德荣华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声明自己获胜。

  法律界人士认为,香港荣华拥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顺德荣华拥有带圈荣华商标注册权,使用都具有正当性。而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另一方面认为中山今明公司使用商标行为在“荣华”呼叫基础上具有正当性,不应认定为对“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据此,该判决并没有否定“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事实。因此,“荣华”后续的纷争难以避免。今年4月东莞中院的第166号新判决和商评委对苏国荣申请的3865608号荣华商标的新裁决书,正验证了这点。

 

   专家视点

 

  针对荣华商标纠纷,许多业内的专家在综合考虑香港荣华与顺德荣华商标的历史发展、商标注册及商品包装装潢使用情况后,结合我国各级法院的判决结果,给出了对此纠纷的观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等专家均表示,荣华商标纠纷给予业界的启示在于,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特定的,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当超出其保护范围。香港荣华,一个在中国乃至世界享有盛誉的品牌,其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换来的声誉和权威不容置疑。

  专家一致认为,顺德荣华为了进一步仿冒香港荣华的包装装潢,于2008年恶意模仿复制了香港荣华长期使用的魏碑繁体字注册了商标,顺德荣华在明知香港荣华多年使用的境外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图形和文字时仍恶意进行注册,属于明显违反诚实信用的抢注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众多专家表示,荣华商标纠纷给知识产权界、法律界带来了一系列值得研究的问题。香港荣华走过的诉讼历程,不仅支持了香港荣华品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体现出保护注册商标权不应损害在先权利、判断商标侵权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等一系列法理。

  回顾以往的司法判决,可以看出,顺德荣华1997年以所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利对抗具有63年使用历史的香港荣华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这一做法未得到支持。两家的纠纷不能套用注册商标的法律条文规定简单处理,应当结合案情,结合《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一般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例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第73页第二段查明认定的事实是:“苏国荣1996年才取得生产月饼的资格并且在1997年才正式生产和香港荣华在字体及包装、装潢上完全一样的荣华月饼。”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8号再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证明:“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餅’从1980年便通过粤港居民往来进入大陆市场销售,而至少于1987年直接销售到内地市场,其后冠名赞助1995年、1996年两届世界女排大奖赛及1995年世界羽毛球公开赛,当时新华社、《人民日报》连同17个省市电台、报纸均有报道,本港及内地的大型电视台均有现场转播,是全球唯一一个能连续赞助三项国际体育大赛的月饼厂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8号再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香港荣华无论较之苏国荣还是永乐糖果厂,均在先使用荣华商标于月饼之上,其对于荣华商标的贡献无疑是独特和巨大的……“荣华”未注册商标经过香港荣华长期宣传使用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由此可见,在1997年之前香港荣华月饼就已经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因此,根据香港荣华的历史沿革以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应当认定香港荣华对“荣华月餅”的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专家一致认为:在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不能割裂双方各自权利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应当考量两者之间的共存过程和使用状态,再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因此,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其本质并非香港荣华商标侵权案,而是顺德荣华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专家还认为,应当充分考虑香港荣华在先使用的权益,保护其在原有使用范围中的权益。虽然顺德荣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香港荣华才是真正为“荣华”二字在月饼这一商品上积累起较高信誉的贡献者。《商标法》的本质精神是禁止假冒、仿冒商标。商标在商品整体的外部标志中仅占一部分,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是根据商品的整体形象包括名称、包装、装潢选购的。香港荣华以其整体形象为消费者所熟知和青睐。香港荣华从来没有假冒、仿冒和搭便车的主观意图。相反,顺德荣华从获得商标注册后不断仿冒香港荣华月饼盒的整体形象,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无论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还是《商标法》的角度考量,都应当鼓励诚信经营,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为此,众多专家主张,顺德荣华应当停止以合法形式阻拦香港荣华合法地对“荣华月饼”的名称使用权,顺德荣华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停止以仿冒香港荣华的月饼包装装潢对消费者的混淆行为。

 

    十余年纷争之思考

 

  这场持续多年的诉讼留给业界诸多思考。据业内人士介绍,香港荣华屡陷“侵权门”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未能及时注册商标,这可能跟该公司不了解内地商标注册制度有关。

  国际上商标确权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保护;二是采取使用在先原则。我国内地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但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香港特别行政区则不同,采取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谁使用在先就保护谁。因此,香港荣华在成立后的40多年里,尽管一直使用荣华商标,却没有向内地有关部门申请注册荣华商标。

  如前所述,在山东沂水县永乐糖果厂于1990年申请注册“荣华+圈”商标后的第二年,香港荣华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荣华商标,但因该商标已被永乐糖果厂注册而遭驳回。这并没有引起香港荣华的重视,直到1997年苏国荣受让该商标。

  业内人士表示,今明公司曾经在2006年申请注册澳荣华、今明荣华商标,而顺德荣华也在1998年在香港注册“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刻意制造侵权产品为香港公司许可生产的假象,这些行为客观上加剧了两种产品混淆的程度。知识产权法律界人士提醒广大企业,要及时了解各地知识产权规定,及时注册保护自己的商标等权利,防止因他人恶意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持续10余年的商标纷争,初步估计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费用,对于诉讼双方来讲,都付出了太多。企业品牌应该如何发展,老字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商标纠纷如何才能走上合理有效的处理途径,我国商标制度应该如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都是围绕着“荣华”这块金字招牌的争夺过后,更值得有关方面思考的问题。(摘自中华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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