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国家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通告。通告宣布: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切实服务商标申请人,简化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手续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国家商标局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报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在其核准经营范围内不再进行审查。
很多人将此通告解读为,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进行审查,实为谬误。在商标申请阶段,商标申请人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合法,否则将会涉嫌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而被予以无效宣告。
近期,河南某纯银制品公司对张某强在第14类“珠宝首饰”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1577081号“珍祥”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张某强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提供的“郑州世贸商城饰品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营业执照,并调查提供了该注册证号下的一家名为“郑州世贸商城宝贝空间婴幼儿服饰商行”的工商查询信息原件。根据两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证号一致,记载内容除名称和经营范围不一致外,经营者姓名和经营地址完全一致。根据此事实,可以初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将合法核准注册的营业执照修改字号名称和经营范围,提供的材料为虚假资料,以欺骗手段获得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载明:河南某纯银制品公司主张张某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并提供了工商查询档案原件。商评委按照张某强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郑州世贸商城饰品行”未能查到相关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亦未提交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并作出合理说明。故,商评委认为,张某强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此案的结论说明,商评委已经明确肯定,评审阶段对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进行真实性审查。
因此,无论是商标申请注册阶段,还是后续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阶段,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性是一项最为基本要求,商标局、商评委均会予以严格审查。
裁定文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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