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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再次申请有效商标可能会被驳回?

   基于多种原因,很多客户都需要把自己注册成功的商标重新申请,但有些注册商标的重新申请却被驳回,申请人就很疑惑了,为什么我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在有效期内并指定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就被驳回呢?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注册商标再次申请失败的几个主要原因:

   一、申请人申请量大,尤其在其非核心类别再次申请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审查员可能会引用《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这一理由驳回。

   从“中国商标网”商标评审决定书的统计数据看,2023年因《商标法》第4条驳回,随后申请人申请驳回复审总共有1045件,最后通过驳回复审初审公告的商标只有132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这些注册人为了巩固“商标防火墙”会在多个非核心类别再次申请该注册商标,因此,审查员会在驳回理由中明确说明:认为申请人自身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意图。而决定审查员是否最终驳回或推翻驳回决定初审通过的关键性因素,就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自己确实有具备使用申请商标的真实意图

   二、根据情势变迁原则,审查员会引用《商标法》第10条驳回已注册成功的商标。

   因《商标法》第10条涉及范围很广泛,这里简单举几个例子让大家感受一下,譬如:“中华”商标在香烟和牙膏上均是驰名商标,但是目前欲重新申请是会被驳回的;“天宫”本来是指“天上的宫殿”,自中国空间站建成后,审查员根据《商标法》认为该商标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我国的空间站,进而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会被驳回。诸如此类,因林林种种情况太多,就不一一举例。

   这个时候我们只能建议客户,请尽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保护已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三、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被各种原因淡化,因此引用《商标法》第11条驳回。

   申请人命名商标的时候很喜欢选一些“暗示性”的非固有词汇作为自己的商标,这样可以让相关公众第一时间对商标和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共鸣。该类商标的申请早期注册成功,取得商标专用权;但目前类似性质的商标可能就不易注册申请成功了,因缺乏显著性,评审认为: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克服该种情况,商标注册人只能通过在市场上大量使用该商标,使其具有显著性,同时注意商标维权,这样才有争取注册成功的可能。

   四、以前不判为近似并成功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因《商标审查指南》/《尼斯分类》变化,现在有可能引证《商标法》第30条判为近似商标。

   普通申请人或许对《商标审查指南》和《尼斯分类》比较陌生,但这是除了《商标法》以外对商标审查最具指导意义的“巨著”,并且这两本书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更新一次。每次发生变化,代理人都要组织学习,更新升级“大脑”。

   随着《商标审查指南》《尼斯分类》的变化,原本分别注册成功的商标在重新申请时却被判定为近似商标。随着《指南》与《分类》的不断变化,引证商标还有可能不止一个,每次引证也未必能穷尽所有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商标注册人面对此种情况还真的是欲哭无泪。因此商标维权与商标使用依然是每个商标注册人保住自己商标有效的最佳手段。

   一个企业的品牌通过各种方式更新换代,要重新申请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不能再抱着“我有,我重新申请而已”的思维方式了。今天起,如果是一个注册成功的商标重新申请,我们都必须把它视为一个全新的商标,从最基础的检索开始。这一基本职业素养已经扎根于广州中北的每一个代理人的思维上,请相信中北的代理人能为广大企业提供专业的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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