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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商标驳回复审案(涉禁用条款)

近日,我司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成功为客户“挽救”了一件因禁用条款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的商标,争取了合法权益。具体分享如下: 

一、商标信息:

 

二、案情及裁判结果:

广东罗巴克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致力于原创餐饮品牌管理与特色餐饮推广的优质企业;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生产企业,拥有多条不同品项规格的全自动一体化生产线、洁净生产线,通过HACCP体系认证,符合ISO22000:2018标准;现拥有研发工程师、检验专职技术人员100多人,全国营销人员3000余人;并坚持大健康的科研宗旨,通过不断的技术攻关和科研投入,成功突破了无菌生产的技术壁垒,成为国内早期就采用无菌技术生产果肉椰子汁的生产企业之一,从而跨入国内无菌生产的企业行列。罗巴克公司是名副其实的专注于原创品牌发展的优质企业。

申请商标“铁马山”由罗巴克公司感悟于其所在地附近的一座造型像一匹马的山而创作得出。

20225月,我司为罗巴克公司递交了第6499102833类“铁马山”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商品项目:果酒(含酒精),白葡萄酒,鸡尾酒,烧酒(烈酒),汽酒,米酒,清酒,白酒,葡萄酒,甜酒。

同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对该商标下发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司不同意该驳回理由,并建议罗巴克公司办理复审。罗巴克公司同意我司的案情分析及建议,并决定委托我司进行复审。

我司在复审程序中,主张:申请商标“铁马山”是罗巴克公司的独创商标,不存在与任何地名建立关联的主观意图;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果酒(含酒精),鸡尾酒,汽酒,清酒,葡萄酒,白葡萄酒,烧酒(烈酒),米酒,白酒,甜酒”,经检索“铁马山”,检索结果未见其与“酒”有关,即客观上也不存在误认“铁马山”是“酒”的产地的前提。

20235月,“铁马山”商标复审成功,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我司的法律意见,并对该商标作出予以初步审定之复审决定。近日,该商标已核准注册。

 (裁文结果)

近年,因“禁用条款”而被驳回的商标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我司认为,对“禁用条款”不需要闻之色变,只要有道理,就要通过复审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我司会继续为客户的每一件商标拟定专项法律方案及建议,为客户营商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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