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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第5类“丸美”商标撤销案

我司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5类“丸美”商标撤销案,经过撤三、撤销复审、一审及二审诉讼后,成功撤销该商标,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具体分享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基本事实及裁判结果: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丸美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化妆品行业的领先企业,是A股主板上市公司(被誉为“中国眼霜第一股”)。其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的“丸美MARUBI”商标诞生于2000年,是具有极高显著特性的独创商标,发展至今已形成包括等多种字体,及中、英文多种排列组合使用的“丸美MARUBI”系列商标体系。其中的第1564318号“”商标自2014年在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被原商标局认定为“化妆品”上的驰名商标后,又连续80多次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认定为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与之知名度相适宜的更为广泛的保护,是名副其实的高知名度商标。

自然人林永英,于2005614日在“阴道清洗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718590号“丸美”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是201346日。该商标在20201120日转让至江西优护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江西优护公司)名下。

丸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44日对第4718590号“丸美”商标申请撤三,国知局决定该商标不予撤销。

丸美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申请撤销复审。林永英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丸美阴道清洗液等使用证据。丸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质证意见为林永英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未经公证,真实性存疑,均不应被采信;销售发票写明洗液为护肤品,不是核定商品。国知局支持丸美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决定“丸美”商标予以撤销。此时,“丸美”商标已转让至江西优护公司名下。

江西优护公司不服撤销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江西优护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补充提交了丸美阴道清洗液网上销售的后台销售记录公证书。丸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法律意见为江西优护公司销售的是第3类的非医药用阴道洗液,而不是核定的第5类医药用阴道清洗液。国知局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同意丸美股份有限公司的观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丸美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判决驳回江西优护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西优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主要意见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亦应获得维持。丸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法律意见为,丸美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类注册的“丸美MARUBI”商标是“化妆品”上的驰名商标,结合江西优护公司及林永英申请注册的案外商标及在案证据,其应该知道该商标的存在,知道其注册的是第5类医药用阴道清洗液,销售的是第3类的非医药用阴道洗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丸美股份有限公司的观点,判决驳回江西优护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注册在第5类医药用阴道清洗液上,而使用在第3类非医药用阴道洗液上,是否能认定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并维持商标注册。

二、典型意义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第4718590号“丸美”商标申请时间较早,是2005614日,与现在相比较,当年商品分类书可以选择的商品非常少,商标申请人当时没有办法挑选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相符的商品,只能挑选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最为接近的类似商品,并使用多年,应当认为其实际使用的类似商品就是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并维持商标注册。

我司认为,该案需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丸美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类注册的“丸美MARUBI”商标是“化妆品”上的驰名商标,结合江西优护公司及林永英申请注册的案外商标及在案证据,其应该知道驰名商标“丸美MARUBI”的存在,知道其注册的是第5类医药用阴道清洗液,销售的是第3类的非医药用阴道洗液。因此,诉争商标应予以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该意见,诉争商标最终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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