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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介绍——“蓝月亮”商标香港反对案

  2017年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于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04059775号“蓝月亮”商标。北京中北(香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我司于2006年在香港注册该公司)受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反对。我们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的案前准备及大量案中工作,在案中提供了数千页的详实证据及在先判例对我方主张予以支持。该案历经5年,经过多重程序,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终于在202161日裁决支持我方:反对人提出的反对成立,该申请商标不得注册。以下为该案的基本情况供大家参考:

要 旨

该案适用的是中国香港《商标条例》。中国香港的司法体系与内地不同,所适用的是判例法,参加方需提交在先判例支持其主张方可成功实现诉求。为能准确切中要点,我司做了大量工作,查阅了官方历年发布的64件在先判例并经会议讨论筛选出最为适合本案的多份判例精心准备聆讯陈词,终获胜诉。

反对理由及案情介绍

我方认为:“蓝月亮”商标是反对人的独创商标,在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于第3类“洗衣液;洗手液”等商品上均有在先注册。“蓝月亮”商标经反对人持续使用已有二十多年,反对人出品的“蓝月亮”牌“洗衣液;洗手液”已连续多年占据中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产销量第一位,使用在前述商品上的“蓝月亮”商标多次在商标案件中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申请人与反对人同为广东省企业,不可能不知道反对人商标及其商标在市场上所享有的声誉和商誉。本案申请商标是对反对人“蓝月亮”的恶意抄袭,不仅文字完全相同,并在外观上刻意摹仿。其注册申请是为了与反对人商标建立不公平的联系,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获取自身商业利益,从而使申请人达到不公平地利用反对人商标为自己牟取利益。故而引用中国香港《商标条例》关于不真诚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而主张该商标不得注册。
         对于此案,我们精心提供了数千页的详实证据及充分的在先判例,终于该案历经双方的陈述、反陈述,反对方的证据提交,以及官方的聆讯(因疫情原因采用书面聆讯)等多重程序,终于在202161日获胜诉。

         广州中北作为老牌的商标代理机构,始终以更高的服务质量和品质回馈广大客户!希望上述案例可增强申请人在海外依法维权的信心。伴随疫情的好转,对外贸易的不断开发,我们相信有越来越多的客户“走出去”,广州中北将会为广大客户提供源源不断的法律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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