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已建立了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根据需要,委托我所在需要商标保护的国家去办理注册申请。
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之三的规定,对于国民待遇的承诺各成员国可在对代理人的委任上作出保留,实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均作出了以上保留。我所在众多国家和地区均有同领域的合作伙伴,可保证客户的申请在当地提出,且如果一旦出现问题其利益可得到最便捷的维护。
马德里体系(Madrid system)内的成员国家(目前约80个)的商标申请既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完成,也可通过在逐个国家或区域的本地代理组织向该国或区域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方法完成。非马德里体系(Madrid system)的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只能通过前述后者完成。
本分所成立至今,已为众多客户办理了大量的涉外注册,覆盖的国家既有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有东南亚、非洲、中东地区等地的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产油大国等。为客户的品牌能在当地获得有效法律保护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如有疑问或需要,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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