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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相应部分对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施以保护及保护强度需达到怎样的义务做了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也明确了给予注册商标中的驰名商标较普通的注册商标以更高强度的法律保护,前提是该商标“驰名”。

    “驰名”认定需由有关主管机关作出。目前,有权作出驰名认定的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通常市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对于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目前根据各地方的商标管理的实际需要来认定。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的主管机关为当地工商部门。目前,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一年一次的原则。

    如有疑问或需要,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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